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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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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开放大学章程

序言

安徽开放大学的前身是1979年2月创建的安徽广播电视大学,2020年12月25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更为现名。成立安徽开放大学,是安徽加快建设“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学习型社会和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的战略举措。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保障依法自主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安徽开放大学,简称安徽开大;英文名称为Anhui Ope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AHOU。

学校法定住所为安徽省合肥市九华山路3号。

学校可视自身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校区建设。

学校官网为http://www.ahou.edu.cn。

第三条 学校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安徽省教育厅主管,是独立设置的、安徽省唯一一所以现代远程教育为主、培养职业性应用型人才的省属本科高校,依法享有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是: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促进教育公平,服务安徽高等教育强省、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和学习型社会建设。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职能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汇聚优质教育资源,建设远程教育平台,发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大学职能,努力建设成为具有安徽特色、具有时代特征的国内一流开放大学,成为我省终身教育、在线教育的主要平台。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开放、合作、创新、服务全面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以终身教育思想为引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针对区域、行业、企业等各种不同人群提供相适应的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为各类社会成员的终身学习开放资源、提供服务,并形成覆盖全省城乡的一体化开放教育体系。

第九条 学校积极举办学历教育。适应高等教育普及化的发展趋势,积极、稳妥地开展本专科学历教育,探索开展研究生教育。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设置职业技能导向明确的专业,举办高等职业教育。对完成规定学业、符合条件的学习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校实施多种形式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建立面向社会和市场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机制,与政府部门、学校、行业企业、社会培训机构等合作,开展以提升职业能力为核心的各类技能培训、岗位培训,以及各类社会考试培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发挥“安徽省社区教育研究指导中心”、安徽老年开放大学作用,打造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的信息化学习平台、资源平台、服务平台,推动全省社区教育网络、远程老年教育体系建设,使社区教育成为全民学习新渠道、老年教育成为教育领域新亮点。

第十二条 学校依托“安徽继续教育网络园区”,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为我省各类学历与非学历继续教育提供统一的网络教学和管理平台。扩大合作范围,为国内外各类远程教育、继续教育提供公共支持服务。

第十三条 学校在建设“安徽省远程教育数字文献服务中心”“国家数字化学习资源中心安徽分中心”的基础上,吸收和融合海内外高校、教育机构的优质学习资源,建成全省统一的数字文献服务系统和资源共享服务系统。学校积极推进优质数字化学习资源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分银行和学习成果认证中心,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和不同学习成果之间互认衔接,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教学科研引领,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支持科研平台和科研团队建设。办好老年教育研究院,汇聚社区教育、老年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师教育、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等平台力量,打造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终身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在线教育等领域的新型智库。

第三章 办学组织体系

第十六条 学校办学组织体系由校本部、市级开放大学、县级开放大学(学习中心)三级构成。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与部分行业企业、普通高校、高等职业院校等合作设立行业企业学院(学习中心)。

第十七条 校本部设在合肥,直属安徽省教育厅管理。

安徽开放大学接受省政府的领导和省教育厅的管理,相关业务接受国家开放大学的指导和管理;市、县级开放大学直属各市、县政府领导,相关业务接受安徽开放大学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分工协作的办学体制。

校本部负责研究制定学校宏观政策、发展规划、质量标准、教学流程,全面统筹办学组织体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教育信息化、资源建设、师资培训和学分银行建设等工作。

市级开放大学全面统筹、承办区域内的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公共支持服务等,并负责所在区域办学组织体系建设与管理。

县级开放大学(学习中心)、行业企业学院(学习中心)是学校开展办学服务的基层终端,在校本部或市级开放大学指导下开展招生、考试和具体的教学辅导、教学管理和学习支持服务工作,实施培训项目和开展终身学习服务等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市、县级开放大学的办学考核评估,将考核评估结果通报市、县党委、政府并报省教育厅。建立市、县级开放大学(学习中心)“准入退出”机制,对于不能为本地区开放教育事业充分提供服务的基层开放大学,校本部或市级开放大学可以其他形式直接介入其区域提供教育服务。

第四章 治理体系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建立适应开放办学与体系运行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学校制定党委工作规则和校长工作规则,健全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学校党委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

学校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校长办公会议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安徽开放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学校党委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纪委是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由校本部和市级开放大学校领导等为成员的校务委员会,为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推进落实学校重点工作。

学校制定校务委员会章程。校务委员会依据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与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校内学术与教学事务的决策咨询、审议、评定和学术纠纷裁定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委员与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主要由校本部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与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与教学工作委员会依据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质量保证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全过程的质量监控与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质量保证委员会委员主要由校本部和市级开放大学、行业企业以及用人单位中的专家学者组成。

学校制定质量保证委员会章程。质量保证委员会依据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校务公开制度,把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员工、学习者的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确保各项改革与管理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第五章 学习、教学与质量保证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学习者为中心,面向全省城乡各地、社会各阶层,重点关注农村、社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教育需求和退役军人、农民工、待业人群、残疾人群、老年人群等的学习需求,以培养职业性应用型人才和促进全体社会成员终身学习为目标,学科专业与课程体系设置具有职业性、应用型和技能型的特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远程开放教育的特色和优势,加强基于学科的教学内涵建设,办学覆盖与所开专业、项目相对应的各学科门类。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自身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生师比例。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各种学习机会和学习支持。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弹性学习和学分制度,完善基于网络自主学习、学习支持服务与面授相结合的教学模式,逐步实行“专-本-硕”一体化分段或连续的学习方式。非学历继续教育积极探索面向市场的运行机制,实行自主安排、灵活学习、教学辅导、远程咨询等学习方式。

第三十八条 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学质量评价评估制度,加强对教学全过程和学生学习效果的监测与评价。

第四十条 学校积极引进用人单位、专业评估机构对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开展多种形式评价。发布年度质量报告,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六章 学习者、教职员工和校友

第四十一条 学习者是指注册参加安徽开放大学学历与非学历继续教育学习,具有相应学籍或学习档案的社会成员。学习者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为学习者提供学业、就业、创业、心理健康、职业生涯设计与规划等指导与服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习者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学习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建立和完善学习者权利保障机制和救济制度,维护学习者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教职员工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院)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岗位管理、公开招聘制度,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师队伍体现“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结构合理、动态开放”的特点,其组成包括本校专职教师和校外兼职教师。

第四十八条 学校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政府部门等各行各业中,选聘优秀学者和专家,成立名师团队和教师联盟。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对教师的教学成果、科研成果等依据相应制度进行奖励表彰。

第五十条 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学校党委成立教师工作部,履行党管教师工作的职能,统筹协调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第五十一条 校友是在学校有工作或学习经历的人员。学校关心、支持校友发展,鼓励校友发挥在办学治校中的咨询议事和监督作用,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珍惜校友对母校的回馈行为。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继续教育和事业发展提供便利和条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依法依规授予相关荣誉。

第五十二条 学校支持校友依法自愿结成校友会,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合作。学校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七章 经费和财产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校本部经费来源(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同时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和个人捐资助学。学校校本部资产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四条 市级开放大学、县级开放大学、行业企业学院(学习中心)教育经费由当地政府、主管单位根据高等教育办学要求确保并负责落实。

第五十五条 学校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各类学历教育收费许可,并按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习者收取学费。校本部与市级开放大学、县级开放大学、行业企业学院(学习中心)按相关办学协议分担费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业务范围,实行收支平衡的预决算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安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规范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处室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所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使用和处置。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无形资产。

第八章 校训和标识

第六十条 学校校训是:乐学、厚德、力行、日新。

第六十一条 学校徽标以安徽开放大学(Anhui Open University)英文缩写首字母AHOU为设计元素。校徽为圆形,中英文校名上下环绕,创校时间居中。

第九章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本章程的修订按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党委。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