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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播电视大学节能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8-12-14 02:49:08 阅读:8903 来源:总务处、保卫处(合署)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节能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节能减排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培养师生节能意识,降低办学成本,推动全校师生自觉建设节约型校园,完成学校节能工作的规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水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凡使用学校水、电、气、油等公共能源的各教学、科研、党政部门以及利用学校能源从事生产经营、施工活动的企业,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学校节能工作的基本原则

   1、指标量化的原则。学校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年度能源消耗指标,通过安装计量表,实施量化管理。

   2、归口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处室负责本部门(单位)内部的用能管理,学校其它公共区域由总务保卫处负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单位、处室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学校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各单位、处室也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第八条 学校设立节能专项资金,逐步对高耗能灯具、设备、管网等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换;对新建建筑使用节能材料;引进安装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设备。

   第九条 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师生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体师生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宣传部门应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二章 节能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节能工作领导组,组长由校主要领导担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总务保卫处。

第十二条 总务保卫处为学校节能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1、制定学校节能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2、开展节能工作调查研究,及时对全校节能工作进行分析,并向学校提出相关建议。

  3、为基建、维修工程施工单位、门面房承租户安装水电计量仪表和催收相关费用;加强巡查和监督,制止施工单位的浪费行为。

  4、在建筑设计、施工等过程中,选择节能材料,进行节能评估。建筑主要能耗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效能等级低于3级(含3级)以下的产品。

  5、对全校大功率耗能设备设施的采购进行节能评估、审批以及备案。

  6、安装、维护全校水、电、气管网和计量仪表,加强巡查,保证供水、供电、供气设施的良好运行。

  7、管理公共区域水电,制止违章用水、用电,偷窃能源以及浪费能源等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或处罚等措施。

  8、对全校能源使用数据建立台帐,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节能报表。

  9、管理学生公寓水电。学生每月免费水电量执行省教育厅规定,超标部分由学生自付;查处学生违章用水用电行为;监管物业公司做好学生公寓水电零星维修工作。

  10、做好引进餐饮企业的节水、节电、节气教育与监管,及时统计和催收餐饮企业的能耗费用。    11、整理、归档全校节能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 校办公室为校车队公务车辆能耗管理责任单位。学校公务车辆严格执行定点维修和一车一卡的加油管理措施,落实派车单登记制度,认真做好单车能耗统计与报送工作。

  第十四条 开放学院、城建学院为教室能耗管理责任单位。主要职责为:

   1、光线充足或教室无人时,关闭照明灯。

   2、晚自习时要根据学生数确定开放教室的数量,晚自习结束后及时关灯。

   3、禁止学生在教室里使用大功率电器。

   4、加强教室巡查,发现水电管网或设施损坏及时报修。

  第十五条 宣传部、学生处、团委协助总务保卫处做好节能降耗的宣传和节能降耗知识的普及工作,从2018年开始,每年5月份确定为安徽广播电视大学节能降耗宣传月,利用校园网、校报、广播站等校园宣传媒介,开展节能降耗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营造浓厚的节能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氛围。

  第十六条 各单位、处室要加强节能宣传教育与管理督查,遵守以下规定:

   1、室内光照充足时,不使用照明设备。走廊、楼道应隔盏开灯,以光照够用为宜。做到人走灯灭。

   2、办公室设备不得长时间待机,下班前关闭所有电器的电源。

   3、科学合理使用空调,无特殊情况时,室内温度高于10摄氏度且低于26摄氏度(人体舒适温度)时,禁止使用空调;不得长时间同时开启门窗和空调;下班或会议结束时及时关闭空调。

   4、禁止职工在办公场所洗衣、洗菜或利用公共能源进行消暑、取暖。

 

                    第三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窃取能源行为: 
   1. 未经同意和安装计量装置就直接从学校供能管线上取能的; 
   2. 故意破坏计量装置铅封使之无法计量的;
   3. 擅自使用消防用水的; 
   4. 采取其他办法致使计量减慢、停止的。窃取能源的,将按查实的数量进行计费,并视情节,依相关法律法规或学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因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本单位、处室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现象的,给予批评教育,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领导,并视情况对相应单位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水电费抄收部门擅自减免用户水电费,或故意少抄、少收用户水电费的,在追究部门负责人领导责任的同时,责成相关责任人负责追缴全部欠款,并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章用电、用水屡教不改或拒缴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经劝阻仍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实施停水、停电,纠正后方可恢复供水、供电。

  第二十一条 对于浪费能源行为严重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学校重大损失或因违章用水、用电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处理。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务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