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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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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25 14:57:28 阅读:9558 来源:办公室(党办、校办、外办)

校内各单位、处室:

为加强对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及有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经研究制定了《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2014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

审计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管理,避免浪费,保障建设、维修投资的合法性、效益性,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育部教财【200016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徽省教育厅教计【20064号)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装饰、修缮工程项目。其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学校自筹、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学校监察审计处或由其授权(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包括立项、施工、竣工验收)及有关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及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一般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其中, 1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由监察审计处书面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省教育厅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审计(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由省教育厅转报省财政厅进行审计);100万元以下的非经营性项目,由监察审计处组织审计(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审计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章 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审计

第五条 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审计是指对项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投资概算的真实合理性进行的审计。根据具体情况,学校监察审计处或经其授权的社会审计机构可以参与前期论证,并对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和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核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资金是否落实,

2.工程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批准情况;

3.审核大型基建项目(工程项目)勘探合同、设计及监理合同是否合法合规,各项收费是否合理;

4.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检查招标投标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5.审核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文本,检查招标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签承包合同或协议中的责权利、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定额套用、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第三章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审计

第七条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审计是在工程施工期间对预算执行、工程变更、隐蔽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价款结算等事项的审计。

第八条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预算执行评审,督促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单位、部门制定并落实组织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和合同措施以保证预算(或概算)执行,及时纠正偏差;

2.工程变更审查,审查变更处理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内容及数量是否真实,核定变更价款;

3.隐蔽工程核查,参与和检查(基础)实物工程量的核实、土石方成分及外运距离的确认,审查隐蔽工程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审计人员到现场核查;

4.材料(设备)价格审查,参与大宗材料(设备)的询价、招标采购活动并提出核定意见;

5.价款结算的审查,根据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结合工程进度、预付款项及工程监理情况,审查经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签证的工程价款结算清单,提出资金拨付意见。


第四章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第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是在工程竣工之后对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的审计。学校财务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监察审计处提供有关竣工结算资料、报表。

第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1.竣工结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工程量的计算是否正确;

3.分项工程计算单价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招标文件规定,量价分离的工程项目的取费是否合理合规;

4.设备与主要材料的价格是否符合核定的价格,是否严格执行定额单价;

5.合同变更价款的计算是否真实、准确;

6.材料价差和按实结算的费用计算是否正确;

7.核定工程实际造价。


第五章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完成竣工结算后,学校财务处应会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提供下列审计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建设成本核算资料等。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处收到送审资料后,因及时组织、安排审计,在本办法第四章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1.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工程项目是否按批准的概算执行,有无提高建筑标准和扩大建筑面积;

3.建设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准确;

4.核实项目资金来源、运用与结余资金;

5.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

6.从筹建、施工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开支;

7.审定项目建设造价。


第六章 工程项目审计终结及费用支付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人员)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作出分析评价,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工程项目决(结)算审计(核)报告。审计(核)报告应和审计工作底稿、各种审计证据及资料一起立卷归档,形成审计档案。

第十四条 未经财务决(结)算审计的工程项目,学校财务处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结算付款、资产结转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自行招标、市场询价等方式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开展工程项目审计,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在相应的工程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有条款与上级规定不符,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