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电大党﹝2016﹞61号
关于印发《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处室: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校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
2016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在展示学校形象、发布新闻信息和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及校内组织名义注册,并使用真实组织信息运行的新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APP)等。
第三条 任何个人未经审批不得以学校及校内组织名义开办新媒体。
第四条 新媒体是学校重要的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和管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新媒体建设与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在提供相关服务的新媒体平台上开设账户和发布内容的单位,以及各级团学组织,须向党委宣传部申报备案。党委宣传部负责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
第六条 新媒体备案须提交《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新媒体备案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备案表》)。《备案表》主要涵盖的内容为:创建单位、媒体平台、账号名称、创建时间、内容范围、后台管理队伍信息,以及单位意见等。
第七条 新媒体账号名称、管理队伍、维护方式发生变更以及停止运行,应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运营的账号,请按本办法规定补充填写并提交《备案表》。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建设新媒体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足于学校事业发展和学生健康成长,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着力展示学校形象,及时发布新闻信息,主动提供社会服务,充分发挥新媒体在服务学校事业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条 建立新媒体平台的单位以及各级团学组织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发布单位须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负责。
第十一条 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单位要对新媒体加强日常管理,必要时实行24小时监控。发生舆情危机时,应主动予以正面回复,积极疏导,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重大事件、紧急信息或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应及时向单位分管校领导报告,并与党委宣传部联系沟通,切实做到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新媒体管理人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业务培训,协助学校开展相关宣传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定期对备案的新媒体账号进行检查,并对运行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新媒体,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运行,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件: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新媒体备案表
创建单位 | 媒体平台 | ||||
账号名称 | 是否认证 | ||||
创建时间 | 运行状态 | ||||
访问链接 | |||||
内容范围 | |||||
管理队伍 | 负责人 | 联 系 方 式 | |||
管理员 | |||||
管理员 | |||||
管理员 | |||||
单位意见 | 已知本单位开设此新媒体账号,并明确对此账号及发布内容负有管理责任。 单位负责人签字:
(签章) 年 月 日 | ||||
党委宣传部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注:1.此表一式两份,党委宣传部、申办单位各留备案。
2.账号名称、管理队伍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以及停止运行,应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