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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垃圾分类具体怎么分?一文全解!

发布时间:2020-11-03 04:54:20 阅读:3801 来源:宣传部、统战部(合署)

合肥市全国首批46个垃圾分类试点城市名单之一,据了解,《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那么肥市垃圾分类什么时候开始?具体怎么分呢?

垃圾分类——摄图

一、合肥市垃圾分类什么时候开始?

合肥市垃圾分类已于2019年3月15日起开始施行。

二、合肥市垃圾分类具体怎么分?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1、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

2、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废电池(普通碱性电池除外),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3、餐厨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腐烂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4、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垃圾分类——摄图

三、《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实施

1、“拒收制”反促生活垃圾分类规范

《办法》中对拒绝垃圾分类工作的个人和单位设立“拒收制”,《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交付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交付处置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垃圾不分类会影响个人及企业征信

《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用记录制度,依法将违反规定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行为纳入诚信体系,按照规定予以惩戒。

为确保《办法》有效实施,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良好氛围,在2019年度,城管部门将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分级分类开展条例培训,培养一支条例宣讲队,组织四次全市性的培训,覆盖全市各街道(社区)。二是开展条例宣传“五个一”工程:树立一批垃圾分类先进典型,推出一套垃圾分类宣传片,开展一系列“垃圾去哪儿”主题教育活动,建设一批垃圾分类科普基地,创建一批垃圾分类示范街镇。三是开展垃圾分类社会动员。有关部门将组织开展垃圾立法宣传“进社区、进村宅、进学校、进医院、进机关、进企业、进公园”系列活动,通过“小手拉大手”、精神文明创建、卫生创建、志愿者服务,普及垃圾分类及立法知识。居民区、村党组织应发挥基层治理的领导核心作用,积极开展社区动员,提升源头分类实效。有关部门还将向社会公开选聘社会监督员,开通“混装混运”监督举报平台,进一步规范分类收集容器和运输车辆标识,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