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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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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开放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1 04:23:15 阅读:1472 来源:招生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学生处


各市级开放大学,广德、宿松开放大学汽车学院,省开放教育学院:

 

《安徽开放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经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开放大学员会

                         2023年3月24

 

 

 

安徽开放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优秀毕业生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展示安徽开放大学优秀毕业生的风采和学校人才培养成果与质量,激发广大学生努力学习,学以致用,激励毕业生在职业生涯和未来生活中继续学习,积极进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办法》(皖教学〔2021〕1号)有关精神,依据《国家开放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修订)》,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开放大学当年开放教育本科和专科毕业生。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严格标准,宁缺毋滥。

 

第二章 优秀毕业生评审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优秀毕业生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教务处、团委、财务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讨论和决定优秀毕业生评审工作的重要事项,确定国家开放大学优秀毕业生推荐学生名单和安徽开放大学优秀毕业生获评学生名单。

 

第七条 各市、县级开放大学(学习中心)、相关学院设立优秀毕业生评审组,根据安徽开放大学有关工作要求,负责本单位优秀毕业生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推荐等工作。

 

第三章 优秀毕业生种类、评选对象及名额分配原则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具体分为以下两类:

1.国家开放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为安徽开放大学当年开放教育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名额根据其当年毕业生数量的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万分之六)确定,毕业生在 1 万人以内的最多可评8人。

2.安徽开放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为当年安徽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名额根据其当年毕业生数量的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千分之三)确定,毕业生在 300人以内的最多可评1人。相关合作开展的办学项目,名额在原有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具体比例按照各项目当年毕业生情况确定。

 

第九条 以上两类优秀毕业生不可同时兼得。当年被推荐为国家开放大学优秀毕业生候选人,经国家开放大学评审未获评的,可直接获评安徽开放大学优秀毕业生。

 

第四章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第十条 学生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参加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品德高尚、行为端正,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职业素养,在读期间表现优异,在工作岗位上成绩突出。

(三)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

推荐为国家开放大学优秀毕业生,除满足基本条件外,本专业课程平均成绩和综合实践(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作业)成绩均不低于75分。

推荐为安徽开放大学优秀毕业生,除满足基本条件外,本专业课程平均成绩和综合实践(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作业)成绩均不低于70分。

其中,未设置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作业)的专业,则按综合实践类课程(如综合实训、综合实践等课程)成绩计算。

 

第十一条 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若在读期间表现优异,获得学校相关奖励的;或克服工学矛盾,学以致用,在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获得所在单位相关奖励的;或退役、现役军人就读安徽开放大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毕业后一年内或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推荐为国家开放大学优秀毕业生,不受名额限制并可适当放宽第十条(三)中所列成绩要求。

    1.独立或作为主要成员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区级及以上奖励者。

:省(部)级奖励是指省级党委、政府直接授予的奖励和国家各部委授予的奖励,省级党委或政府所属委、办、厅(局)等部门授予的省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和青年五四奖章等类似奖项也视为省级奖励。

2.独立或作为主要成员获得大型集团总公司的先进个人、劳动模范或集体荣誉者。

3.独立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国家级重点课题或出版原创性的专著者。

 

第十三条 毕业后一年内或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推荐为安徽开放大学优秀毕业生,不受名额限制并可适当放宽第十条(三)中所列成绩要求。

1.获得市(厅)级奖励者。

市(厅)级奖励是指市级党委、政府直接授予的奖励和省级党委或政府所属委、办、厅(局)等部门授予的奖励,市级党委或政府各局、委、办等部门授予的市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和青年五四奖章等类似奖项也视为市(厅)级奖励。

2.独立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省级重点课题或出版原创性的专著者。

 

第五章 优秀毕业生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程序如下:

(一)根据国家开放大学本年度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通知、实施方案及本办法,印发安徽开放大学本年度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通知及实施细则,部署本年度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二)各市级开放大学、相关学院按照本办法、通知及实施细则,开展优秀毕业生初评工作。各市级开放大学在做好本校优秀毕业生初评工作的同时,负责组织所属县级开放大学(学习中心)开展优秀毕业生初评工作。

(三)各单位评审组根据推荐名额,确定优秀毕业生候选人,经公示(一周时间),向省校报送初审名单和申报材料,其中县级开放大学(学习中心)初审名单和申报材料由所属市级开放大学汇总后报送。

(四)学校召开优秀毕业生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各市级开放大学、相关学院推荐的优秀毕业生进行评审。确定国家开放大学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名单及安徽开放大学优秀毕业生获得者名单。

(五)评审结果在安徽开放大学思想政治工作网公示一周。如有异议,优秀毕业生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各市级开放大学、相关学院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六)学校向国家开放大学上报国家开放大学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名单和申报材料。

(七)学校为优秀毕业生获得者发放荣誉证书及奖品(奖金)。

 

第六章 表彰宣传

 

第十五条 学校印发优秀毕业生评选结果的通知,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决定,全省办学体系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优秀毕业生表彰活动。

 

第十六条 全省办学体系各单位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媒体对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发挥优秀毕业生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奖品(奖金)由学校直接发放至获奖学生本人,并对优秀毕业生奖品(奖金)发放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安徽开放大学优秀毕业生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相关举报,并不定期对优秀毕业生进行回访。对弄虚作假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者,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已颁发的奖品(奖金)及证书,并对相关人员及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市、县级开放大学(学习中心)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开展本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活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开放大学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