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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开放大学奖学金评选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1 04:15:56 阅读:2839 来源:招生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学生处

各市级开放大学,广德、宿松开放大学,汽车学院,省校开放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安徽开放大学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经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开放大学委员会

                         2023年3月24

 

 

 


安徽开放大学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进取,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推进安徽开放大学学风和校风建设,促进教学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有关精神,依据《国家开放大学奖学金评选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取得安徽开放大学学籍的开放教育、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奖学金评选。

 

第三条 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奖学金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标准,宁缺毋滥。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教务处、团委、财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奖学金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讨论和决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重要事项,确定国家开放大学奖学金推荐学生名单和安徽开放大学奖学金获评学生名单。

 

第七条 各市、县级开放大学(学习中心)、相关学院设立奖学金评审组,根据安徽开放大学有关工作要求,负责本单位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推荐等工作。

 

第三章 奖学金种类、奖励对象及名额分配原则

 

第八条 学生奖学金具体分为以下两类:

1.国家开放大学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安徽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各专业在读学生。名额一般按照不超过当年在籍生数量的 4‰确定。

2.安徽开放大学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安徽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各专业在读学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专业在读学生。名额一般分别按照开放教育、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当年在校生数量的2‰确定。相关合作办学项目,名额在原有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具体比例按照各项目当年实施的情况确定。

 

第九条 以上两类奖学金不可同时兼得。当年被推荐为国家开放大学奖学金候选人,经国家开放大学评审未获评的,可直接获评安徽开放大学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十条 学生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优良,行为规范。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锐意进取,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和其他各项活动,具有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并在学习中善于合作、乐于帮助和带动他人共同学习。

(三)入学一年以上,已获得毕业总学分40%以上本专业课程学分(不包括补修课程)。已经获得过奖学金的学生再次申请奖学金时,需再获得30%以上的课程学分。

(四)申请国家开放大学奖学金的,学习成绩优良,本专业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 85 分。申请安徽开放大学奖学金的,学习成绩优良,其中开放教育学生本专业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本专业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

 

第十一条 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若在读期间表现优异,获得学校相关奖励的;或克服工学矛盾,学以致用,在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获得所在单位相关奖励的;或退役、现役军人就读安徽开放大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在读期间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区级奖励,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者,申请国家开放大学奖学金不受奖学金分配名额限制且可适当放宽第十条中(三)、(四)款中所列条件要求。在读期间获得市(厅)级及以上部门奖励者,申请安徽开放大学奖学金不受奖学金分配名额限制且可适当放宽第十条中(三)、(四)款中所列条件要求。

省(部)级奖励是指省级党委、政府直接授予的奖励和国家各部委授予的奖励,省级党委或政府所属委、办、厅(局)等部门授予的省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和青年五四奖章等奖项也视为省级奖励。

市(厅)级奖励是指市级党委、政府直接授予的奖励和省级党委或政府所属委、办、厅(局)等部门授予的奖励,市级党委或政府各局、委、办等部门授予的市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和青年五四奖章等类似奖项也视为市(厅)级奖励。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各类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根据国家开放大学本年度奖学金评选工作通知、实施方案及本办法,印发安徽开放大学本年度奖学金评选工作通知及实施细则,部署本年度奖学金评选工作。

(二)各市级开放大学、相关学院按照本办法、通知及实施细则,开展奖学金初评工作。各市级开放大学在做好本校奖学金初评工作的同时,负责组织所属县级开放大学(学习中心)开展奖学金初评工作。

(三)各单位评审组根据推荐名额,确定奖学金候选人,经公示(一周时间),向省校报送初审名单和申报材料,其中县级开放大学(学习中心)初审名单和申报材料由所属市级开放大学汇总后报送。

(四)学校召开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各市级开放大学、相关学院推荐的奖学金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国家开放大学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及安徽开放大学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五)评审结果在安徽开放大学思想政治工作网公示一周。如有异议,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各市级开放大学、相关学院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六)学校向国家开放大学上报国家开放大学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和申报材料。

(七)学校为奖学金获得者发放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 表彰宣传

 

第十四条 学校印发奖学金评审结果的通知,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决定,全省办学体系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获奖学生表彰活动。

 

第十五条 全省办学体系各单位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媒体对获奖学生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发挥获奖学生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章 奖学金发放、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开放大学奖学金由国家开放大学专项拨款,奖励金额为每生1500元;安徽开放大学奖学金由安徽开放大学专项拨款,奖励金额为每生500元 。

 

第十七条 学校将奖学金直接拨付到市级开放大学账户(其中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奖学金由学校直接发放至获奖学生本人),各单位要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获奖学生本人,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学校对奖学金发放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奖学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八条 安徽开放大学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相关举报,并不定期对获奖学生进行回访。对弄虚作假获得奖学金者,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已颁发的奖金及证书,并对相关人员及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市、县级开放大学(学习中心)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设立本校奖学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开放大学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