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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持审计监督全覆盖健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7号)

发布时间:2021-03-11 04:57:19 阅读:7638 来源:审计处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坚持审计监督全覆盖健全完善  审计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办发〔2017〕7号

2017年3月4日

 关于坚持审计监督全覆盖健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更好地发挥审计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坚持审计监督全覆盖、健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围绕推进审计全覆盖,健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方式和技术方法,提高审计能力和效率,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服务决战决胜全面小康、加快建设五大发展的美好安徽。

二、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

将所有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围,着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方位、宽领域、多维度、立体式的审计监督覆盖体系,实现审计领域、审计对象和审计时间过程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

(一)实现审计领域全覆盖。围绕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权力运行,实现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审计、社会保障资金审计以及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等领域全覆盖,逐步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全覆盖。

1.预算执行审计全覆盖。对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重点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每年进行审计,其他部门、单位5年内至少审计1次。财政部门要强化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与控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审计、金融审计、企业审计、资源环境审计等相结合,实现项目统筹安排、协同实施。根据领导干部岗位性质、履行经济责任重要程度、管理资金资产资源规模等因素,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和审计周期,确保每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任期内,所有审计对象轮审1次,对重点审计对象加大审计频次。

3.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对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全覆盖。建立由审计机关主导、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参与的审计全覆盖机制,分行业、按规模划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主体,重大项目由审计机关实施审计,较大规模项目由审计机关或主管部门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对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审计机关要定期有重点地进行复审和检查。

4.国有企业审计全覆盖。坚持国家审计为主导,主管部门协同配合,采取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国有企业审计力度。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相关企业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安全完整。

5.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全覆盖。采取年度财政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审计、跟踪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定期对扶贫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助帮扶资金、社会福利资金、住房公积金、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向社会募集和社会捐赠的社会保障资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审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和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时,应当对其任期内所在单位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对重点社会保障资金可以组织全省审计机关实施联动审计。

6.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全覆盖。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失责追究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力度。根据资金重要程度、社会关注度高低、资金规模大小等因素,对专项资金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单点审计与全省联动审计相结合,专项审计(审计调查)与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相结合等方式,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审计计划,确保所有财政专项资金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7.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全覆盖。将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预算执行审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相结合。逐步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任职期内土地、矿藏、水域、森林等国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重点流域、区域、行业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审计。

(二)实现审计对象全覆盖。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所有管理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实现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

1.审计机关审计对象全覆盖。适应审计全覆盖的要求,摸清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情况,摸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底数情况,摸清国有资源主要分布情况,摸清重点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分层级、分行业、分领域建立审计对象数据库,科学编制中长期审计项目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分类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频次,既保证年度审计重点,又保证在一定周期内实现全覆盖。

2.部门内部审计对象全覆盖。各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主管责任,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采取自查或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加强对部门所属单位和部门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统筹实现本部门、本单位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三)实现审计时间过程全覆盖。积极推动由单一职务任期审计向应审职务任期审计转变,由事后审计向事前、事中全过程审计转变,实现对领导干部应审职务全任期、公共资金运行全过程、项目建设全流程的审计全覆盖。

1.领导干部应审职务任期审计全覆盖。审计机关要统筹安排审计项目计划,创新审计组织方式,将依法属于审计对象的领导干部每个应审职务各个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纳入审计范围,全面客观地进行审计评价。采取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与部门、单位审计相结合等方式,实现单一职务任期审计向应审职务全部任期审计转变。

2.公共资金运行过程审计全覆盖。对公共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全过程进行审计,对重点公共资金采取跟踪审计,或组织全省审计机关实施联动审计。审计机关要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托联网审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共资金运行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全程监督。

3.项目建设流程审计全覆盖。加快推进政府投资审计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实现审计机关与相关主管部门信息互通、成果共享。坚持跟踪审计与联动审计相结合、线上审计与线下审计相结合,实现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准备、实施、验收全过程审计全覆盖。

三、完善审计工作机制

(一)建立预防机制。坚持防治并举、重在预防,推进审计关口前移,创新审计服务方式,对问题易发、高发的领域和岗位,强化重点预警预防措施,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审计预警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1.建立事前预防提醒机制。审计机关要认真总结审计实际情况,全面梳理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借鉴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对策建议,建立重点预防清单。探索建立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制度,新提拔或转任的领导干部任职后,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要会同组织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事项和有关要求。加强财经法规宣传培训,定期通报审计工作情况,开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促进形成知法、守法,重制度、强管理的良好氛围。

2.建立事中跟踪预警机制。审计机关要针对问题易发、高发的领域、行业,提前介入、全程跟踪,动态掌握政策执行、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等情况,发现潜在风险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找准“病灶”、及时预警,促进相关部门和单位自觉纠正问题,主动预防问题,最大限度不出问题。

3.建立事后警示告诫机制。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存在的普遍性、典型性及屡审屡犯问题,审计机关要深入分析研究,剖析产生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及时予以通报,推动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堵塞制度漏洞,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

4.建立完善重大项目建设全程介入机制。强化部门协作配合,依托政府投资审计管理系统平台,实现与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的对接、共享,实时掌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要从项目决策立项、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物资采购、工程变更、结算决算、竣工验收等环节,依法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确保重大项目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5.建立多方联动预警机制。加强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巡视、组织、编制、人事、公安、检察、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信访等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拓展预警报警渠道,通过联席会议、案件会商、联合办案等形式,建立完善多方参与的联合预防工作机制。各部门、单位要有效利用审计预警信息,及时采纳审计建议,主动推进预防关口前移,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控制。审计机关要建立完善对口联系制度,加强对重点部门、单位的归口监管,指导部门、单位建立完善内部审计机制,提高内部预警能力。

(二)建立审计力量聚合和使用机制。加大审计资源整合力度,统筹运用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等资源,建立以审计机关为主导、主管部门自审为基础、社会审计为补充的审计全覆盖工作机制,实现各层级、各类别审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优势互补,避免重复审计,增强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1.加大各层级审计机关资源整合力度。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统筹和管理,科学编制中长期审计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配置审计资源。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统筹组织本地审计机关力量,开展涉及全局性或行业性的重点资金和重大项目审计,发挥审计监督的整体性和宏观性作用。加强各级审计机关、不同审计项目之间的沟通交流,实现审计成果和信息及时共享,提高审计监督成效。

2.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力量作用。建立完善内部审计人才库,积极组织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国家审计项目,制定完善内部审计人才库人员参与国家审计管理办法。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经常性工作联系机制,畅通信息交流平台,定期开展培训交流,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内部审计成果,避免重复审计,节约审计资源。

3.有效利用社会力量。建立完善社会审计机构资源库,除涉密项目外,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组织具有会计、金融、工程造价、资产评估、环境评估等方面专业特长的人员参与国家审计项目。制定完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和聘请社会人员参与国家审计管理办法,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质量考评,防范审计风险。

(三)建立在线审计机制。提升信息化环境下审计监督能力,积极推进以大数据为核心的审计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全省审计数据中心和数据分析平台,全面推广数字化审计方式,大力发展基于信息技术的联网审计,着力构建动态预警、主动预防的在线审计机制。

1.加快建设审计数据中心。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数据定期报送制度,加大数据集中力度,形成必要规模的审计行业数据资源库,构建省级审计数据中心。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

2.积极实施联网审计。充分利用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政府投资审计管理等信息化平台,积极推进审计与财政、税收、社会保障、政府投资等数据集中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信息系统链接。大力开展联网审计,在线跟踪大额资金使用、重点资产管理、重大项目建设等情况,及时筛查问题疑点,探索建立实时监督、动态监测的在线审计系统。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联网审计系统项目立项、资金预算、技术保障等方面加强配合、合力推进。

3.加大数据分析力度。坚持线上审计与线下审计相结合,全面推广“总体分析、发现疑点、分散核实、系统研究”的数字化审计方式,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大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单位数据与行业数据以及跨行业、跨领域数据的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力度,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

4.强化审计网络信息安全。加强审计网络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加大投入,注重应用新技术、新方法,做好网络安全防护。建立审计网络信息安全通报机制,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强化审计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落实审计网络信息安全保密要求,强化技术管理和组织管理,保障信息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建立审计网络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建立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大力推进审计结果运用,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加大审计结果通报和向社会公告力度,坚持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相结合,强化审计结果在干部管理和综合考核中的运用,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巡视、组织、编制、人事、公安、检察、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或其他事项,审计机关要依法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核实查处,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对审计机关揭示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研究,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定。

2.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机制。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的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人,要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加强分析研究,查找问题根源,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完善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机关报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整改报告,同时抄报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跟踪督查机制,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检查,建立健全整改清单“销号”制度。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严格追责问责。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落实的整改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

3.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开机制。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结果的综合汇总和分析提炼,采取专题会议、专题报告等方式,定期通报审计结果,促进被审计单位及早发现问题、主动预防问题。要依法依规公开审计结果,规范公开的形式、内容、程序和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内容外,所有审计结果应当对外公开,推动实现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被审计单位要主动公开审计整改结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建立完善审计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更好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和建设性作用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科学谋划、周密部署、统筹推进。

(二)坚持阳光审计。要强化对审计机关的监督,探索建立对审计机关的外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完善聘请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审计员制度。审计机关要坚持阳光法则,加大公开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意见或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制定任务清单,狠抓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强化部门主管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增强工作合力,协同推进。各级审计机关要创新审计理念,加强分析研究,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四)加大支持保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审计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力度,将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及信息化建设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审计机关要加强与同级组织、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

(五)严肃监督检查。各地要将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纳入政府督办事项,对贯彻落实不力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部门要及时会商研究,提出具体解决措施。审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动态掌握情况,全面跟踪问效,适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