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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2-06 11:37:31 阅读:8388 来源:科研处、现代远程教育研究所

 关于印发《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校,省校各单位、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学校制定了《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2018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安徽省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要求,贯彻党的十九大、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代背景下我校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以下简称党建与思政)的理论研究,提高党建与思政研究的质量,促进党建、思政的理论研究与工作实践的结合,多出成果、出好成果,提升我校党建与思政工作的科学化水平,特面向全省电大系统设立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党建与思政研究课题,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建与思政课题研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围绕学校党的建设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服务党和政府的决策,服务我省成人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服务我省开放大学建设,服务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党建工作整改的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遵循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规律,以学校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具有时代特征和我校特色的党建、思想政治教育规律,以理论研究指导实践工作。

第三条  省校科研处具体负责全省电大系统党建与思政课题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党建与思政课题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课题的申报、评审、立项、检查、经费管理以及结项验收等。课题管理遵循“科学选题、公开申报、匿名评审、择优立项、严格结项”的原则。

 

第二章 课题申报

第五条 学校党建与思政课题设立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两类,根据需要可设立委托课题。课题指南设置综合研究、思想建设研究、基层党组织建设研究等研究方向,选题依托党委组织部、宣传部会同有关专家确定。委托课题由学校党委根据党建和思政工作重点任务进行安排,委托有关学院或者部门承担,参照校级重点课题进行管理。

第六条 党建与思政课题申报,每两年组织一次。课题研究周期从立项次年的1月1日算起,一般课题为一年,重点课题为两年。

第七条  申报对象

(一)省校从事党务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编在岗教职工,主要包括党委部门(党办、纪委办、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工会、团委、学工部)的工作人员;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委员,党总支秘书;马克思主义学院专兼职教师;学生辅导员等。

(二)分校从事党务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编在岗教职工,主要包括各级党组织的党务工作者、群团组织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

第八条  申请人资格

(一)省校申请人

1.课题申请人必须在校工作一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品行端正,具备组织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课题的实际主持人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2.申报重点课题的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博士学位;主持并完成过校级以上研究课题;具有硕士学位并承担思想政治研究或实务工作(如辅导员、班主任等)两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承担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工作两年以上。

3.申报一般课题的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思想政治工作实务或者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二)分校申请人

1.申请人一般应具有一年以上的党务或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包括辅导员、班主任、教育教学等)经历,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品行端正,具备组织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课题的实际主持人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2.申报重点课题的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主持并完成过校级以上研究课题;具有硕士学位并承担党务或者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两年以上。

第九条  课题申请人一次限报一个课题,作为参加者参与同期申报的课题不得超过两个。

第十条  已经获得两次党建与思政课题立项的人员不得第三次申报;已立项但尚未完成的校级党建与思政课题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课题;主持厅级以上思政类课题尚未结项者,申报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课题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应有适当的职称梯度。

第十二条  课题申请书等申报材料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统一上报省校科研处。分校、工作站所有申请材料,以分校为单位集中报送,不接受个人申报。材料上报前须经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

 

第三章 课题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省校科研处负责组织党建与思政课题的评审立项工作,省校党委组织部和宣传部协助课题的评审立项工作。

第十四条  省校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交由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课题评审的主要标准包括:(1)选题紧密围绕学校党建和思政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2)研究目标明确、合理,立论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3)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对学校党建和思政工作具有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意义。(4)课题组梯队合理,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有完成课题研究所需的时间和其他配套条件。(5)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科学合理。

第十六条  课题评审遵循相关人员回避、公平公正和择优资助的原则。对通过形式和资格审查的课题,省校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进行匿名评审。专家评审组对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省校科研处根据专家组的评审结果,形成立项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及校长审阅后,报校党委会议定。

第十八条  对拟立项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下达课题立项通知。

 

第四章 课题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获得立项的党建与思政课题,将获得一定的资助经费,资助额度在当年的有关通知中确定。

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资助

(一)获得立项的省校课题,资助经费由省校在课题立项后即全额拨付。

(二)获得立项的分校课题,资助经费由申报单位自筹,经费额度不低于当年申报通知规定的资助额度。分校提交课题申报材料时,须在单位意见栏明确学校经费资助承诺。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经费专款专用,省校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使用要求等,参照《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皖电大办〔2014〕29号)、《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皖电大〔2016〕24号)、《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皖电大〔2016〕2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分校课题经费根据分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课题立项后,课题组须按计划开展研究,并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一)经费预算。课题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后,按照《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皖电大〔2016〕24号)的有关要求编制经费预算。

(二)课题实施。课题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开展研究,合理安排研究进度,严格按照研究计划完成预期目标。课题组要自觉遵守学校有关科研管理办法,并接受省校科研处、纪检部门的检查、督促和管理。

(三)经费使用。课题组须参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相关财务规定,严格按照经费预算结构,合理开支课题经费,做好经费自我管理。

(四)重要事项报备。课题研究过程中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如有研究内容重大调整、负责人变更、延期和其他事项变更的,须由课题负责人及时填报《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报省校科研处审核、批准后方能执行。

(五)中期检查。课题实施过程中,每年年底向省校科研处提交年度检查报告,接受中期检查。

 

第五章 课题结项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党建与思政课题的顺利实施,课题组应遵守相关承诺和学术道德规范,按照申请书中的内容和预期目标开展研究工作,在预定的周期内完成研究任务。

第二十四条  课题完成后的三个月内,课题负责人须填写《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党建与思政课题结题申请书》,连同最终成果报送省校科研处。

第二十五条  结题成果要求

(一)重点课题结题,课题负责人至少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党建思政方面论文1篇;一般课题结题,需满足如下条件之一:①在《安徽电大报》或省电大校园网党建思政专栏发表3篇(含)以上文章;②在上级党建思政有关征文等活动中获奖。

(二)成果在期刊发表(著作出版)时须注明“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课题批准号:××××)成果”字样。

第二十六条 省校科研处参照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文件对课题成果进行鉴定并组织结题验收。验收未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六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重新验收仍不能通过的,作撤项处理,并参照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课题经费一律冻结,结余经费由经费资助单位全部收回。

第二十七条  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后,课题负责人须按照《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皖电大〔2016〕26号)相关要求,及时办理结帐手续。

 

第六章 结题成果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八条  省校有权采取多种形式对通过结题验收的课题成果进行宣传、推广、转化和使用。其中包括:召开成果专题报告会或在省校学术沙龙活动中宣讲;在省电大校园网、安徽电大报上登载;资助优秀成果出版学术专著;择优向安徽省党建研究会等研究机构推荐;选择特别优秀的成果报送有关部门,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