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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09 03:04:57 阅读:3606 来源:纪委办、监察审计处(合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关于加强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省教育厅教计【2006】4号)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促进校内各单位、处室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监督和评价本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及效益,为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学校目标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内部审计机构、人员

第四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省审计厅和省教育厅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学校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监察审计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监察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加强审计队伍建设,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不谋私利。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监察审计处主要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预算执行及决算;

(二)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六)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九)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监察审计处要坚持事后、事中和事前审计相结合,加强事中和事前审计,参与学校有关经济活动的过程。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处根据需要,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自行招标、市场询价等方式将有关审计事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电子数据和资料,勘查现场实物;   

(三)参加学校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投资等有关重大经济活动研究的会议;
     (四)向实施审计事项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向学校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处根据学校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统一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审计终结,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综合分析后,编制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门,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监察审计处根据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报校长审批。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监察审计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阻挠审计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抗拒、破坏监督检查,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根据情节轻重,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有条款与上级规定不符,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