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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学院党政联席制度

发布时间:2018-12-28 03:35:28 阅读:4319 来源:经济与管理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以下简称经管学院) 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学院的议事制度,保证学院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下的分工负责制,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和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培养、教育教学、资源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党的建设、意识形态、队伍建设、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形式,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讨论、做出决定。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参加人员为学院直属党支部委员、学院正、副院长、系部主任以及教学秘书。必要时可由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届时会议的内容和需要确定全院大会。

第五条 在对学院重大事项决策前,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共同对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广泛征求学院教师的意见。党政联席会决策后, 学院党组织和行政应通力协作, 保证决策的落实。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为:

(一)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措施。

(二)研究制定学院长远规划、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三)研究制定学院教学、资源建设及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计划、方案、实施意见;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重要规章制度、改革措施的建立与实施。

  (四)研究解决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实训实习基地建设以及合作办学等方面的主要问题。

(五)研究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师德建设、学风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及系部主任的人选及上报审查材料。

 (七)研究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八)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问题。

(九)学校布置的其他重要事项,以及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提交给学院院长或书记协商决定。

第八条 会议要作好准备工作。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或告知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讨论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有关材料, 主要内容包括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等。

第九条 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临时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不同事项由学院书记院长或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如有特殊情况可由书记、院长商定临时召开。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重要议题必须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参加。

第十二条, 议事时,凡涉及到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亲关系人员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十三条 会议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会议由学院党务秘书红和教学秘书负责记录。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按照议题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凡“三重一大”事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行为,“一把手”在议事决策中应最后一个发言。

第十五条 坚持集体领导。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凡进行表决的事项, 除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外,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等任一种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对讨论的重要议题存在分歧,则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作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行政。

第十六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成员对党政联席会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以及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的内容, 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以及相关单位报告, 或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定或形成的决议经学院书记或院长签批后, 送联席会成员并存档。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条 对党政联席会的决定、决议,联席会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对于重要事项的决定,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落实,实行党政同责制。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遇到新情况需做出新的决定, 应及时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院直属党支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院直属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