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安徽开放大学 - 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今天是:2024年03月29日 07:11:32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 本站首页 > 规章制度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党政公文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08 09:29:53 阅读:7387 来源:办公室(党办、校办、外办)


皖电大党办【201540  20151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使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文,是指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机关重要指示,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以及依法进行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学校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学校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督查、检查校内各单位、处室的公文处理工作。校内各单位、处室应建立本部门的公文处理制度,确定专人处理本单位公文。     

    第六条  除涉密公文和有专门规定、特殊情况外,学校的公文处理工作一般通过OA办公系统办理。

 

第二章  公文种类和形式

    第七条  公文种类及其使用范围,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执行。学校常用公文种类有:决定、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

    第八条  学校公文的主要形式有:

    (一)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共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文件”,代字为“皖电大党”的公文,主要用于部署学校全局性重要工作和需要以党委和行政名义联合制发的公文。

(二)发文机关标志为《中共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文件》,代字为“皖电大党”的公文,主要用于传达贯彻上级党的机关的指示精神;发布党内规章制度和重要决定;向上级党的机关报告、请示重要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干部任免事项;通知重要事项等。

(三)发文机关标志为《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文件》,代字为“皖电大”的公文,用于传达贯彻上级行政机关的指示精神;部署学校行政方面全局性工作;发布行政规章制度和重要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请示重要工作;成立二级机构;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干部任免事项;其他必须以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

    (四)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共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代字分别为“皖电大党办”、“皖电大办”的公文,用于学校对有关基层党组织、单位、处室通知重要事项;批复请示事项;就有关问题进行工作布置;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请示某一方面的工作等。

(五)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共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议纪要”“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专题会议纪要”的公文,分别用于记载、传达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以及其他有关会议决定事项和主要精神。

(六)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共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代字分别为“皖电大党函”、“皖电大函”的公文,用于学校党委、行政与校外不相隶属的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事项。

(七)学校党政职能处室、党群组织就所主管的学校事务代表学校对校内各单位、处室行文,应使用“中共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发文机关标识,其代字为皖电大组、皖电大人、皖电大宣、皖电大教、皖电大学、皖电大财、皖电大科、皖电大总等。

(八)发文机关标志为“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办公室文件”,代字为“校办字”的公文,用于传达学校某一方面工作的决定,转发有关部门的文件,经学校同意以校办公室名义对有关单位、处室作出的通知,答复内容一般的具体事项,以及校办公室同有关单位、处室之间联系事项,与其他学校有关单位商洽一般问题的函件,办理校办公室内部事务等。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学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第十条  学校公文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704-2012)执行。具体如下: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在发文机关标志左上角标注密级,如需同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其中,“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号,份号顶格标注在发文机关标志左上角第一行。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在发文机关标志的左上角分别标明“特急”“加急”,顶格编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三)发文机关标志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应当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姓名。联合行文要同时注明联合发文机关的签发人姓名。“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为避免公文标题累赘,有发文机关标志的,也可不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标题一般用2号宋体字,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其中“会议纪要”的主送机关列在公文末页下端、抄送机关之上。

(八)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当另页编排,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在附件左上角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十)公文应当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十一)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十二)公文除“纪要”以外,一律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可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都应加盖印章。

(十三)附注应当标注学校信息公开属性(如:“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如属请示件或工作需要,应当在该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十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规定,公文取消“主题词”。

(十五)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如需抄送,“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用4号仿宋体字,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十六)页码一般用阿拉伯数字,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即“— × —”)。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十七)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效用,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没有实质工作指导和经验总结交流意义、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现行公文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涉及同一事项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的公文,尽量合并印发。可以通过校园网、官方微博、短信平台等新媒介发布相关信息的,不再印发公文。

    第十二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根据行文关系,学校公文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3种。

    (一)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国家开放大学等上级机关行文用上行文,多用请示、报告、意见等文种。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单位,不抄送下级单位;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学校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上行文应按照上级机关要求的途径和份数报送。其中,须报送电子公文的,应当由学校办公室通过电子公文传输平台提交电子公文。

    (二)向全省电大系统、校内单位处室行文用下行文,多用通知、通报、意见、决定、批复等文种。

    (三)向如高校、科研院所等平级和不相隶属机关行文用平行文,多用函、意见等文种。

    第十三条  除学校办公室外,校内各单位一律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各单位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在职权范围内与分校、校内同级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一般性问题时,可发处室函件。

    第十四条  学校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办文限时制,大力精简各类公文。学校工作部署,凡已开会布置,或主要内容已公开发布,或已印发纪要和会议材料,以及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网站、电子邮件等形式传达的,不再印发文件。凡能通过面对面或口头协商解决的问题,应当不再行文。领导讲话,除部署全局性工作外,一般不印发公文。学校公文应当严格控制篇幅。根据要求,报送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的请示、报告一般控制在1000字以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00字。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五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学校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各部门起草的公文,应当由部门负责人初审严格把关。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公文,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部门之间难以协商解决的,应当报学校相关负责人协调或经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所有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印发的公文在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把好公文的政策关、文字关和格式关,并确认是否发文以及以什么名义、什么方式发文。

    第十八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十九条 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一般由分管校领导签发;涉及其他校领导分管工作的,应当经有关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相关校领导签发;属已经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可由分管校领导签发,但涉及重要事项或属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的,由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收文办理由办公室负责,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纸质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在接收电子公文时,应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等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除学校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校领导个人,校领导不受理未经学校办公室机要、文秘部门签收的公文。

(二)登记。对收到的公文逐件核查、分类登记,密级公文须单独登记。

(三)拟办。学校办公室对来文签收、登记或接收、下载后,非涉密公文要及时上传至学校电子政务系统,发送至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并由其提出拟办意见,传送相关领导批阅。

(四)批办。校领导根据公文内容阅知或批示,对紧急、重要公文应提出办理时限,对需要几个部门承办的来文,须注明牵头承办单位。经批办过的公文,要按学校领导的批办要求及时分送有关部门办理。

(五)承办。有关部门接到交办的公文后,应抓紧办理并贯彻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紧急公文不得延误、推逶。

(六)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七)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八)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学校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分发。复核后的公文,按照分送范围进行分发。面向学校内部的发文,除涉密公文和特殊情况外,应当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办理,不再印发纸质公文。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发送的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三)印制。根据公文报送和存档的有关要求,对已发出的电子公文,应及时印制纸质文件、盖章,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四)公开。根据学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可以公开的公文,应及时在学校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第二十三条 涉密公文传递和传输应当符合有关保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文办理结束后,应当及时将2份公文正本连同负责人签批的底稿、公文形成过程中的附件和清稿后的电子文档等整理后送办公室综合档案室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公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学校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

第二十八条 复制密级公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公文复制件应当加盖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

    第二十九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学校、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条 学校收到的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一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过去有关公文处理的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