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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定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5-04 03:51:47 阅读:9370 来源:办公室(党办、校办、外办)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定密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工作中国家秘密的有效管理,规范学校定密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教育保密范围》,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密工作是保守国家秘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学校各单位、处室应对本单位、处室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包括图文资料,磁介质,信息系统,科研项目、成果,特殊仪器设备以及工程设计、装备等),依照《教育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定密,最迟不超过10天。

第三条 做好定密工作是学校各有关单位、处室的法定责任,也是法律赋予具体承办国家秘密事项人员的义务。学校各单位、处室工作人员,特别是具体承办定密工作的人员和负责人,应认真学习相关的保密法规,掌握定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工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定密工作。

第四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主管学校定密工作,负责定密工作的领导、组织、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学校保密委主管领导可根据职责分工,授权保密委成员审核、批准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定密工作事项。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处室应建立健全定密工作制度,将定密工作纳入公文处理程序和相关的办事程序,并根据实际需要,将所适用的保密范围规定按岗位职责分解,让所有工作人员知悉自己职责范围内哪些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第六条 各单位、处室对本单位、处室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公文文稿及非公文材料,具体承办人应依据《教育保密范围》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对有关材料的内容进行定密评估。凡属《教育保密范围》已明确规定的秘密事项,应采取“对号入座”的方式,拟定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提出定密依据,经单位、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保密委领导或被受权人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处室负责人负有定密审核责任,对本单位承办人拟稿的公文文稿及非公文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核的同时,也要对定密事项进行审核。

第八条 各单位、处室对于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不明确的事项,应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及时向学校保密委员会申请确定密级。

第九条 各单位、处室对经本单位、处室负责人审核后,确定属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先向学校保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党委保密委领导或被授权人进行定密审批后,方可送学校办公室进入公文处理程序。

第十条 各单位、处室具体公文拟稿人是公文定密的责任人,在起草公文时,对已确定属国家秘密事项的公文,应明确“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保密期限在1年以上的,以年记;保密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月记。

第十二条 各单位、处室对属于保密范围内的事项,应在相关载体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如机密★3年)。标示在密件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位置。 非书面形式的密件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示。

第十三条 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的,即自行解密。

第十四条 根据情况变化,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需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或需解密的,应由承办人及时提出具体意见,经本单位、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处室公务活动中涉及教育工作以外的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其密级按有关部门或行业保密范围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保密范围》规定,各单位、处室在其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的内部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应作为工作秘密进行管理,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

第十七条 各单位、处室应对其定密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对所产生的每一项国家秘密,从确定密级到解密,建立完整的跟踪登记、动态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对未开展定密工作或者出现“漏定密”、“滥定密”的单位,学校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泄密事件的,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对承办人和有关领导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本规定施行前确定密级的国家秘密事项,各单位、处室可参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