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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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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发布时间:2018-12-13 03:32:13 阅读:8478 来源:总务处、保卫处(合署)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皖电大办〔2015〕34号

 

第一条  为加强校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根据《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包括校内聘用人员、租住校内住房或暂住我校校园内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和一般社会公民。

第三条  校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接受政府计生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学校计划生育工作中统一领导、管理。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管理,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负有齐抓共管的责任,应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五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聘用、留宿和出租房屋给流动人员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对所属流动人员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学校每年与各单位、处室的主要负责人签定责任书,明确其为本单位、处室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部门、处室必须落实人员负责本单位、处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严格查验制度,做好流动人口婚育信息采集工作。学校聘用人员时必须持有“两证”(即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人事部门办理聘用手续并签订计划生育承诺书。流动人口在校园内居住超出两周(含两周)的,须由用人单位或雇主、户主到学校保卫处按公安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八条  用工单位对临时用工居住的宿舍要加强管理,不得留宿外人。

第九条  校园内暂住人员必须服从学校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和检查,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对暂住校内又不交验计划生育婚育证明,不服从管理、聚众闹事,甚至辱骂、殴打工作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清除出校园或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聘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要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管理混乱,未及时发现所属流动人员违反计生政策的行为,或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因管理疏忽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处罚外,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出租校内房屋或留宿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或管理混乱的,追究房屋所有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聘用人员在被聘用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且拒不服从管理的人员,视作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形,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