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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9-27 09:37:04 阅读:8949 来源:总务处、保卫处(合署)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皖电大办〔2016〕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和校园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安全管理包括校园内部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落实包保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在校党委、行政的具体领导下、在教育主管部门和驻地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职责与保障

第五条 学校安全管理包括下列任务:

    (一)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应纳入教学计划并记学分。

    (二)维护校园稳定。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传销非法组织等对学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调查与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调解处理内部矛盾纠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三)严格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治安、消防、交通、信息网络、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各类案件或事故。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果断及时地处理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突发事件。

    (四)协助查处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校内及与学校有关的刑事、治安案件、安全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校园安全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对校内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五)参与综合治理。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

    (六)完成其他安全管理任务。

第六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学校成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书记、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他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长兼任。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提供条件保障。

(二)保卫处作为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1.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2.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制定各种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明确治安、消防、保卫重要部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监督检查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对治安、消防、交通安全负有归口管理责任;

4.负责校园安全巡逻检查和保安队伍管理,监督指导物业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5.维护校园稳定和治安秩序,依法制止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校内及与学校有关案件、事故的侦查、处置工作。

6.会同校办及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报送学校安全信息。

7.制定重大活动的安全方案,依法报批,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学校每年度与各单位、部门签订包保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要制订相关管理规章,明确职责,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部门除主要职责外,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其他工作和活动负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  建立安全形势定期研判、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大情况预报预警、周边安全隐患与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化解等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第八条 建立健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消防、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第九条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经费投入。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保安员、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应依法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入驻学校的物业公司从事安全管理的人员,必须接受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条  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机构,负责日常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与疏导等工作,对校内心理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干预。

 

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看护制度;

(二)重要部位、贵重物品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三)消防、交通、安全教学管理制度;

(四)保密管理制度;

(五)涉外安全管理制度;

(六)大型活动、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七)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制度;

(八)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九)请销假制度;

(十)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十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事关学生安全的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十三)安全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制度;

(十四)饮食卫生、疾病防控等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维护内部稳定管理制度; 

(十七)应急预案制度;

(十八)校园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十九)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结合实际,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防护措施

(一)在校园主干道及主要出入口等处设置机动车辆减速装置,有条件的可设置防车辆冲击设施;合理划定停车位,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二)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防攀爬装置;

(三)在校园内部重要设施、存放贵重物品、图书档案、保密资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以及重要办公室,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盗安全门,采用坚固的金属防护栏对其窗户实施防护,按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保管重要物品;

(四)对内部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场所、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相应的防护设施;

(五)对供水、供电、供气部位应当设置相应的实体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  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一)在校园和集体宿舍主要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监控范围应适当外延,保证能够覆盖出入口人员活动区域;

    (二)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周界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可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实现与周界报警装置的联动;

    (三)在校园内部重要设施、存放贵重物品、图书档案、保密资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以及重要办公室安装入侵自动报警、视频监控、门禁控制等一种及以上技术防范装置;

    (四)校园主要道路、停车场,楼寓通道、食堂、大型活动场馆内和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五)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硬盘录像机等作为图像记录设备,24小时进行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30天;入侵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联网或与本单位值班室(监控室)相联;对图像记录、入侵报警等设备实施可靠的安全防护;建立安全防范控制监控室,通过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入侵报警、视频监控、门禁控制等系统的管理。  

第十四条 设置防护设施、门禁控制等装置,不能妨碍紧急情况下的逃生。

第十五条 按照相关规章标准,在消防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在主要道路设置醒目的交通标志、标线。

第十六条 学校校园网建立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记录并留存有关用户日志信息;校内重要信息系统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级要求,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有效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加强网络值班监管,做好舆情监控和网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安徽省单位财会室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的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并组建处置突发事件快速反应队伍,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物资准备。

第十九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要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保卫处和分管领导电话报告。各单位接报后要迅速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将可能损失降到最小,并及时向学校上报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或迟报、不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书面报告,对于重要敏感性信息和预警性、倾向性、苗头性信息,也要尽快报告。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将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健全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个人考核以及职工晋升评优、单位评优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一票否决制”,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安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案件、事故或者造成学生、教职工伤亡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管理范围内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并配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