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处室: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校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
2016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和《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组通字〔2014〕16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范围
(一)登记备案人员,包括:
1.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离退休校级干部);
2. 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等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3. 学校研究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
(二)其他教职工
二、组织领导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实施。组织部负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人事处负责其他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主要职责:
1. 负责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2. 负责做好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报备工作,及时将应当报备和撤销报备的教职工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3. 负责集中管理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
三、工作程序
1. 教职工本人就因私出国(境)事项向所在单位或处室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报告,经同意后办理报批手续。
2. 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写清事由、出行时间、地点、出访经费来源以及工作是否做好交接等事项,并如实填写《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3. 教职工所在单位或处室初审并签字盖章。
5. 处级干部在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提交校党委会研究同意。省管干部(含离退休校级干部)经校党委会研究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其他教职工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6. “审批表”一式两份,办理完毕后一份由本人提交到组织部、人事处登记留存,并发还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一份用于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7. 教职工在回国(境)后10天内填写《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回执单》,上交组织部、人事处。登记备案人员需同时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
8. 对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需同时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相关申请材料。
四、审批、管理和监督
(一)申请及审批
1. 严格审查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出国(境)。
2. 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审批”。
3. 因私出国(境)的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公休日、节假日或寒暑假内。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利用工作时间出国(境)的,应妥善安排各项工作,做好交接。
(二)证件管理
1.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一律不得私自保存,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交由组织部集中保管,其他登记备案人员应交由人事处集中保管。每次缴交、领取、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应进行登记备案。
2. 登记备案人员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在新申办、换(补)发和按规定使用后10天内,交由组织部、人事处集中保管。新提拔的处级以上干部,在正式宣布任职后的10天内应将持有的有效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组织部保管。如有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需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报组织部审核,由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3. 如登记备案人员持有的出国(境)证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被盗等情况,本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组织部、人事处,并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三)纪律要求
1. 不准隐瞒身份或以假身份、有意报低职务级别等方式申请因私出国(境)。
2. 不准在外单位申办因私出国(境)。
3. 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要严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增强安全保密和防范意识,时刻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遵守当地的各项法规、风俗习惯和国际有关准则,做文明出行的模范。同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2)不准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
(3)不准在国(境)外从事非法活动。
(4)不准在国(境)外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
五、相关要求
1. 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是从严管理干部的一项重要举措,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把握各项审批程序。对因把关不严、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 对在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3. 对登记备案人员不按规定时限缴交或拒不交出证件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