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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0 06:58:19 阅读:1349 来源:组织部、人事处(合署)

关于印发《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处室: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已经校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

                      2016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健全我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推进“四个全覆盖”强化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意见》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全校党政管理部门、机关学院党总支、教学教辅机构、群众团体等单位的处级领导干部。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处级领导干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校党委及其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成人高等学校管理实践经验,能够学习和把握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爱岗敬业,敢于担当,乐于奉献。

(五)具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六)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待人办事公平公正。

(七)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业务性较强的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另行规定。

(二)提任五级(正处)、六级(副处)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提拔担任处级领导干部职务的,原则上年龄应能任满一个任期;岗位对年龄有专门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公开选拔(聘)和竞争(聘)上岗应重点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学校可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提出具体年龄要求。

(六)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其中:

(一)担任正处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或者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五年以上任职经历;

(二)担任副处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五年以上任职经历。

第九条  干部提拔应当逐级进行。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五级、六级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 选拔任用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配备,严格按照上级核定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学校制定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主要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和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组织选拔一般经过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

(一)动议

1. 校党委或者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2. 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3. 初步建议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二)民主推荐

1.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原则上在一年内有效。

2.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3. 民主推荐处级领导干部一般由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教代会执委等有关人员参加。

4. 民主推荐处级领导干部由校党委主持,校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2)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3)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汇总推荐情况,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结果。

5. 学校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6. 个别特殊需要的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或组织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纪委副书记的提名考察,按照《省属本科院校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察

1.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校党委组织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品德和工作实绩。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3. 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处室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5)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根据考察情况,校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干部任用的初步方案,向校党委汇报。

4. 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1)教学科研单位:所在单位的联系分管校领导、各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干部、教学秘书、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所在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教职工代表及有关人员;

2)党政职能部门:所在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各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所在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和干部职工代表及有关人员。

5. 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于党外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统战部门的意见。对拟提拔的处级领导干部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并报省委组织部进行重点抽查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校党委组织部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6. 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主要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7.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丰富的干部工作经验。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四)讨论决定

1. 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根据处级领导干部职位和拟任人选的情况,分别征求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联系分管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意见。

2.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由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3. 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4. 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校党委分管组织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2)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进行充分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 需要报省委教育工委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及时按要求呈报有关材料。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对于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省教育工会、团省委的意见。

(五)任职

1. 处级领导干部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机关学院党总支、工会、团委的负责人,根据各自章程实行选举任期制。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可以直接任免。

党委部门的处级领导干部实行委任制,由学校党委下发书面任免通知。

行政部门的处级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由校长签发书面任免通知。

2. 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对拟提拔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3. 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职务,试用期为一年。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内,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职务的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不再享受试任职务待遇,一般回试用前所在单位安排工作。

4. 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并由校党委组织部协同分管校领导宣布任免决定。学校纪委负责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

5. 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处级领导干部每届任(聘)期四年。任(聘)期届满经考核胜任的干部,且因工作需要,可以连任。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个任期。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干部连任届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需要时经校党委研究,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可以作个别调整,但任期不变。

6. 处级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党的领导班子换届的任职时间,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公开选拔(聘)、竞争(聘)上岗是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聘)面向社会进行,竞争(聘)上岗在本单位内部进行。

第十四条  公开选拔(聘)、竞争(聘)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校党委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五条  公开选拔(聘)、竞争(聘)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对公开选拔(聘)、竞争(聘)上岗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章 交流、回避、审计

第十七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一)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需要通过交流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超过规定年限的(正职领导职务满8年,副职领导职务满10年,或担任副职、正职领导职务满10年);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二)校党委研究确定的重要岗位和交流轮岗对象,严格按照省委关于推进重要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全覆盖的工作方案要求执行。

(三)加大领导干部交流的力度,推进机关与学院、党务与行政之间的领导干部交流。提倡、鼓励中青年干部到多个岗位进行锻炼。

(四)因工作特殊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学术和业务性强的管理岗位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十九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校党委及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在本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处级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和退休等事项时,由校党委组织部委托学校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二十一条  推进处级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参照《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处级领导干部任期、问责、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处级领导干部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换届时年龄达到58周岁改任非领导职务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二十三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处级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培养、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  加强处级领导干部岗位培训。选派干部进入上级党校、行政学院学习。举办不同层次的干部培训班,有计划地组织干部外出考察,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在岗处级领导干部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处级领导干部培养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所需经费。干部培养经费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计划。经费管理使用坚持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考核制度。处级领导干部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和“一岗双责”。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等几个方面履行职责情况。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处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处级领导干部培养、使用、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处级领导班子考核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反馈,处级领导干部考核情况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本人反馈。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遵守《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十不准”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或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四个凡提”、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三十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行风问题突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不当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参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第三十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校党委及组织部对干部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建立校党委组织部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校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处室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学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党委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