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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0 06:59:52 阅读:1060 来源:组织部、人事处(合署)

关于印发《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处室: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已经校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

                       2016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完善和规范我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精干高效、勤政廉政、结构合理的科级干部队伍,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科级管理岗位干部。科级干部职数的设定严格按照人社厅核定的岗位职数执行。

第四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各基层党组织会同各单位、处室负责具体的选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科级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二)身体健康,能完成相应的岗位职责任务。

(三)近3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

第六条  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正科级岗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现任副科级人员;

2.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二)副科级岗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在科员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或担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以上;

2.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3. 硕士研究生毕业满3年以上。

(三)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原则上年龄应能任满一个任期。学校在开展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时,可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提出具体年龄要求。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 动议

第七条  校党委或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实际和科级干部配备的需要,提出启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八条  校党委组织部综合相关基层党组织和各单位、处室的建议及平时掌握了解的情况,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九条  初步建议向分管领导报告后,经校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经过组织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研究决定、任职等程序。

(一)组织推荐

基层党组织和岗位所在单位根据岗位性质、人岗相适及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组织推荐,必要时可进行民主测评。

(二)组织考察

基层党组织和岗位所在单位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对推荐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将组织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考察情况向校党委汇报。

(三)讨论决定。经校党委讨论决定,确定拟提拔任用人选。

(四)公示任职

拟任人选由党委组织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

 

第五章 交流

第十二条  实行科级干部交流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交流范围:

(一)在同一科级岗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一般应交流。

(二)校党委研究确定的科级重要岗位和交流轮岗对象,严格按照省委关于推进重要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全覆盖的工作方案要求执行。

(三)加大科级干部交流的力度,推进机关与学院、党务与行政之间的干部交流。提倡、鼓励中青年干部到多个岗位进行锻炼。

 

第六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十三条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免去现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十四条  实行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实行降职制度。科级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或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负有责任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六条  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校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和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处室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学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党委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