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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7-11-22 10:54:38 阅读:9365 来源:科研处、现代远程教育研究所

关于印发《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处室: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业经学校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2017年11月13日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的教师队伍、技术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我校的科研水平,同时平衡学校各种奖励性绩效,并与安徽省及学校最新出台的有关制度对接,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校本部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   奖励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对象

第四条   奖励范围

1.论文类成果:指在国内外学术期刊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综述、学术译文、研究报告、专题笔谈等。成果字数一般应在3000字以上,报刊论文以发表在理论版为准并应在1000字以上。

2.著作类成果:指字数在10万字以上且具有国内外公开出版号的学术专著、学术译著。学术专著是指以多篇学术论文或研究项目为支撑的具有创新思想的研究性著作;学术译著指翻译的人文社科著作和科学技术著作。

3.专利技术类成果:指经国家专利部门鉴定认可,并获得专利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4.获奖科研成果:指由学校组织申报,获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和全国电大系统科研成果奖的成果。

第五条   奖励对象

1.论文、著作类成果的独立完成人或第一作者;

2.专利技术类成果的独立完成人或第一完成人;

3.获奖科研成果的独立完成人或第一申报人。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论文类

1.一、二、三类论文(分类标准见附则),每篇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500元。

2.论文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不含小组交流),参照三类论文,每篇奖励作者500元。

3.学术译文,按对应类别的60%给予奖励。

第七条   著作类

在导向性出版社(包括: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红旗出版社、三联书店、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9000元;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查到的其他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6000元。学术译著按照对应类别的60%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专利技术类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分别奖励3600元、1200元、600元。

第九条   获奖科研成果

1.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图书奖一、二、三、四(优秀)等奖者,分别奖励15000元、12000元、9000元、4500元。

2.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省部级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省“五个一工程”奖一、二、三、四(优秀)等奖者,分别奖励12000元、9000元、6000元、3000元。

3.获厅局级科学技术奖、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一、二、三、四(优秀)等奖者,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800元、500元。

4.获全国电大系统科研成果奖一、二、三、四(优秀)等奖者,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200元。

 

 

第四章    评奖程序

第十条    个人申报。科研成果奖励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的1月1日至3月1日为上年度科研成果奖励申报时间,逾期未申报的自动延至下一年度。个人自愿申报并填写“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年度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表”(电子稿),附科研成果的原件及其数码照片(或复印件),报送至科研处。

1.论文原件,及其在中国知网(www.cnki.net)《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或维普资讯(www.cqvip.com)、万方数据(www.wanfangdata.com.cn)收录页面的截屏图片(电子稿);

2.在国际性学术会议发表的论文,需提供宣读证书或其它正式文件证明材料的原件、数码照片(或复印件);

3.著作的原件、版权页数码照片(或复印件);

4.专利技术的证书原件、数码照片(或复印件);

5.获奖成果的获奖证书原件、数码照片(或复印件);

第十一条     材料审核。科研处审核材料,并将授奖意见报送校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公示、异议及其处理

对拟授奖成果,在网上公示10天。凡对拟授奖成果有异议的单位(部门)、个人均可在公示期间实名向科研处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和通讯地址,加盖公章或个人签名。不符合本款规定的,不予受理。

科研处审查异议材料。凡涉及学术不端的,按照“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及处理流程”进行办理。科研处对提出异议的单位(部门)、个人给予保密。

第十三条     对无异议的获奖成果,即行授奖。

第十四条     授奖后,科研处将相关材料归档,有关原件及时退还申请者本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论文类成果”所在期刊分类,参照《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皖教人〔2016〕1号),执行如下标准:

“一类”:《科学引文索引》(SCI、SCIE)、《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工程索引》(EI)、《艺术人文引文索引》(A&HCI)、《医学文献联机数据库》(MEDLINE)来源期刊,《新华文摘》(全文)、《中国社会科学》、《求是》;

“二类”:《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

“三类”:《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国内其他普通本科高校学报(含《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其中,SCI、SCIE、 SSCI、EI、A&HCI、MEDLINE、CSCD、CSSCI、CSCD·E、CSSCI·E、中文核心期刊等数据库的来源期刊是动态变化的,评奖时以论文发表当年的期刊分类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国际性学术会议”指国际权威学术组织发起或支持的序列学术会议;或是由国际著名大学或学术机构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是由省部级研究机构、985高校主办的有多个国家或地区的高校和科研机构代表参加的学术会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著作”指在出版物封面与版权页均标明“×××(申请人姓名)著”、 “××× 译”字样的学术成果。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获奖成果”指获得如下奖励的成果: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图书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省部级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省“五个一工程”奖;厅局级科学技术奖、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全国电大系统科研成果奖。其中“全国电大系统科研成果奖”指国家开放大学科研处面向全国电大系统组织实施的、每两年一次的科研成果奖。

第十九条     对受聘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在职在岗人员,科研成果奖励设立门槛,标准为:教授30个工作量,副教授20个工作量,讲师10个工作量,奖金发放数额=成果奖励总金额-门槛工作量缺口数额×教师超工作量补贴的基准金额。

第二十条     教师参加校内学术报告、学术沙龙等学术活动,经考勤或考绩,计入工作量,仅用于抵充科研门槛(具体详见《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科研成果奖励门槛工作量计算办法(暂行)》(皖电大科〔2017〕2号)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同一成果在同一年度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二条  同一成果在获得学校首次科研成果奖励之后,若在后续年度获得外部奖励,则不再给予重复奖励。

第二十三条  若科研成果已部分抵充教师个人基本工作量,奖金发放数额=成果奖励总金额-(门槛工作量缺口数额+工作量抵充数额)×教师超工作量补贴的基准金额。

第二十四条  对享受学术会议交流资助、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的成果,不再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多卷本著作、发表在同一刊物使用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作为整体申报。

第二十六条  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以书代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互联网上刊布的作品、论著,均不纳入本奖励范围。

第二十七条  授奖成果的作者单位,须含有“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字样(如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院)。同一作者同时署有两个以上工作单位的,“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字样须排在第一位。

第二十八条  作者单位署名与作者当时所在单位事实不符的,该成果不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成果,不予奖励。

第三十条     凡在科研成果评奖过程中或授奖后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的,取消其评奖资格,已授奖的,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

第三十一条  对经查实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依据教育部、教育厅有关文件进行处理,相关责任人在三年之内不得申报学校组织的科研成果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在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皖电大办〔2016〕14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