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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建设工程、修缮工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06 04:54:53 阅读:3533 来源:纪委办、监察审计处(合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提高建设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根据教育部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78号令《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跟踪审计,是指对建设(修缮)项目投资立项、设计概算、开工前期、施工实施期间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所独立进行的动态检查和评价。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跟踪审计可为建设(修缮)项目的全部阶段或部分阶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预算造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项目和修缮项目,以及前述金额之下但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跟踪审计的建设(修缮)项目。

第二章 审计目标和要求

第四条 审计目标

审计目标是建设(修缮)工程招标文件、标段标价、投标文件、工程合同、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款支付、工程预算和施工期间的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条 审计要求

(一)建设(修缮)工程跟踪审计采取内审与委托审计协同审计方式,对学校建设(修缮)项目进行开工前和施工期间的过程跟踪审计。根据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由学校监察审计处委托人员素质高、管理规范、资质信誉好的工程造价事务所,承担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监察审计处对社会审计单位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中明确审计流程、审计事项等责任和义务。

(二)实施委托审计后,监察审计处在规范管理、监督指导和保证审计质量上严格把关,并做好相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 监察审计处派出审计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加强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人员、工程项目监理的联系,及时搜集资料,必要时对施工现场和过程进行拍照和摄像,以确保跟踪审计的质量和工作实施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时效

第六条 开工前期审计

重点对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程序的合规合法性、投资概算的真实性进行审计。开工前的审计重点是协助学校工程建设(修缮)管理部门对工程量清单及预算进行复核。其主要审计内容是:

(一)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进度计划;

(二)设计方案的依据和论证,可行性研究的编制、审批,总概算的编制、审批等情况;

(三)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等情况;

(四)建设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五)施工场地及施工用水、电、路等必备条件落实情况;

(六)招投标程序、招标文件内容(包括答疑文件)和标底编制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重点审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付款条件、价款结算方式、变更签证调整、甲供材管理、总包服务费等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条款);

(七)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审查 (重点审查暂定项、暂定价、暂列金等暂估价确定依据和确定规则是否合法合规;审查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是否异常以及出现异常的原因分析);

(八)审查招标设计图纸是否经审图,图纸的深化程度、规范程度等;

(九)投标文件商务标的审查(清标)(重点审查不平衡报价占合同价的比例,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合理性、是否低于成本价报价,措施项目费用、规费税金,暂定价暂定项预留金等是否偏差等);

(十)施工合同审查,协助合同订立(重点审查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是否相符,是否有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十一)与施工项目立项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施工期间审计

重点对工程管理、施工进度、工程材料、变更洽商、工程款支付等事项的审计,该项工作需协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完成。其主要审计内容是:

(一)工程建设管理等部门内部监督控制机制的执行;

(二)建设工期和施工进度及资金、材料到位情况;

(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验收记录(重点审查隐蔽工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分部进度节点与总进度计划偏离情况);

(四)施工进度月报情况(重点审查施工月报进度与现场实际进度的偏离,每月完成的实际产值,审查工资性进度款);

(五)主要材料订购、保管、使用等管理情况;甲供材的招标、供货、结算情况;

(六)设计变更、技术经济签证、材料调整等变更洽商现场签证情况(重点审查设计变更签证的真实性合规性,测算设计变更签证的工程造价,审查扬尘治理等专项费用的实施和办理情况);

(七)工程款支付的审核(重点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工程进度款必须经跟踪审计人员审核后方可支付,杜绝进度款超付);

(八)与工程施工期间管理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施工期间规定性监督要求

(一)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变更,工程变更前分析变更的原因;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防止施工单位利用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对发生的工程变更,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终结等相关记录,必要时现场拍照,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隐蔽工程项目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应及时通知跟踪审计人员到达现场,若施工单位自行处理,工程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可;

(二)对于重大工程变更项目,跟踪审计单位应测算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金额,并分析变更方案的合理性、唯一性和经济性,超过一定限额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隐蔽工程的记录签证,由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监察审计处(或委托的审计公司)四方共同现场验证签认;

(四)建设工程对涉及工程价款变化的各类变更洽商记录,需经监察审计处审核后签认;

(五)施工过程中需由学校认价的各类设备材料,须由建设、监理、跟踪审计、施工方共同市场询价,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监察审计处应在询价基础上共同签认;

(六)跟踪审计原则上只对经济签证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如确需组价,不得作为最终结算价;

(七)监察审计处参加与建设工程事项有关的会议,及时掌握招标、资格预审和施工现场情况;

(八)跟踪审计项目竣工验收后,由跟踪审计单位向学校提交跟踪审计报告书,详细介绍跟踪审计项目的概况、合同履行情况、变更签证价款调整情况、进度款支付情况、工程验收情况、施工期政策调整情况、总包分包配合费结算情况、有无工作甩项等。

第九条 审计时效

(一)对于所有列入跟踪审计的项目,编写跟踪审计实施细则,确定相关工作时间节点。

(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将相关送审资料提交跟踪监察审计处。提供送审资料的时间,应当提前于实施细则中承诺事项的审计回复工作日的天数,并充分考虑业务送审和审计回复的在途天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审计工作所需办公经费,由学校单独列支或根据工作需要专项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解释,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新规或上级有关指导性意见,结合学校实际予以定期修订与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