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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7-03-06 05:06:31 阅读:3305 来源:纪委办、监察审计处(合署)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党政处级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开展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审计,尊重事实,保证质量,客观公正和提高效益的原则。通过对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提出分析评价建议,规范经济运行秩序,加强学校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处级干部,是指学校有经济责任指标和管理权限的有关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简称被审计人。

第三条 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被审计人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被审计人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实施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必须的经费,学校予以保证,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五条  监察审计处依规组建审计工作组。审计工作组应当依法依规对被审计人任职期内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经济责任履行情况,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以及其它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如下:

(一)财务收支、执行和管理情况。

(二)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及效益情况。

(三)仪器、物资设备保全、使用、管理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债权债务和经济纠纷情况。

   (五)被审计人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和业绩情况。

   (六)被审计人遵守国家、学校廉政规定情况。

   (七)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由组织人事部提出需进行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人员的建议名单,建议名单报请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同意。

组织人事部门以书面形式向校监察审计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其有关事项。审计工作组或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

(二)在进行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前,审计工作组向被审计人和被审计人所在的单位(部门)或原任职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被审计人所在单位(部门)或原任职单位(部门)应及时向审计工作组提供所需资料。被审计人应当在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向审计工作组提交自己任期内的述职报告等相关材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四)审计工作组实施审计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审计调查,听取单位领导、干部群众代表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议。

(五)审计工作组应当对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交的意见进行复核,根据所核实的情况,综合分析后提出初审意见。

(六)审计工作组将初审意见反馈给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原单位自签收初审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工作组,逾期视同无异议。

(七)审计工作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向校长办公会汇报。同时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

(八)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存档。

(九)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对被审计人实施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受法律保护,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在实施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与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资料等。

(二)就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三)需要被审计人提供任职工作报告、有关情况说明等。

第十条  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校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予以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可以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报请学校给与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的。 

(三) 转移、隐匿违法取得财产的。  

(四) 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明人的。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要廉洁奉公,保守秘密,若与被审计人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审计人员若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索贿受贿,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对被审计人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三条  对被审计处级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学校领导批准、擅自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列入对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处级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作为处级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归入本人干部党风廉政档案。

第十五条  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及整改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分管校领导牵头,组织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