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代会依法履行以下职权: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执委会和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审议学校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学校必须建立和健全教代会制度。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代表团)为单位,由教职工选举产生。教代会与工会换届选举同步,实行两会代表合一,代表可连选连任。
三、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必须坚持条件,严格选举程序,代表比例应在教职工总人数的30%以上,其中教师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教代会代表的培训、管理工作由工会负责。
四、教代会代表因工作调动离开学校或退休等其它原因,其代表资格自动消失,由选举的分工会按规定程序增选、替补。
五、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教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成员应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教师及其他有代表性人员组成,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六、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必须报上级工会,并通过各分工会向代表说明情况。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或学校行政组织提议,应及时召开教代会。每次教代会必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定,必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同意通过方为有效。
七、教代会执委会下设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我校实际情况设置教学科研、财经福利、提案和民主评议干部四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并制定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协助和监督行政职能部门工作。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应是主席团或执委会成员,其他成员应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八、教代会实行报告制。教代会召开后,在一周内报上级工会备案。
九、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十、做好提案的征集和处理工作。提案的具体征集和处理要严格按照《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教代会提案征集处理实施细则》进行。
十一、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工会负责。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召集教代会执委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审议。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工会
2017年6月13日